大里高中參加校內外競賽獎勵辦法
107.11.12行政會議通過
一、依據:107學年度第一學期行政會議提案修正通過。
二、目的:鼓勵全校師生積極參加校內外各項競賽,為學校爭取榮譽,訂定獎勵辦法。
三、實施對象:全校教職職員工及學生。
四、獎勵標準:
學生競賽類(個人與團體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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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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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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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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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特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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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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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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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作
(優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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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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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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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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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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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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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狀乙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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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狀乙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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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狀乙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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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狀乙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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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級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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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兩次及獎金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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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兩次及獎金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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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乙次及獎金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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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乙次及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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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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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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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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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政府機構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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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乙次及獎金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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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兩次及獎金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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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兩次及獎金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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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乙次及獎金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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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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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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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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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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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政府機構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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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兩次及獎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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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乙次及獎金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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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乙次及獎金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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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乙次及獎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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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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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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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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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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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參加校外比賽,非前三名之入選名次,視同佳作名次認定。
2.校內外個人或團體競賽項目,若訂有獎勵規定者從其規定獎勵,或依比賽性質由各主辦單位或承辦處室認定,並參考本獎勵標準另行簽核敘獎。
3.學生參賽如為同一賽事,得獎超過兩項以上者(如初賽、複賽、決賽),以取最佳名次為獎勵標準。
4.校內指導老師(非實際指導老師,不列入獎勵),若指導學生參加同一賽事,得獎超過兩項以上或兩人以上得獎者,取最佳(最
高)名次為獎勵標準。
5.比賽主辦單位如有提供優勝獎金,校內將不再核發獎金,若校外得獎名次獎金低於校內獎勵金額時,其差額由學校頒發獎金補
足。
6、教師參加校外研習或比賽,經主辦單位特別來函通知獎勵者,當以來函內容公開敘獎。
7、本辦法謹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