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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大里高級中學超額教師處理原則
臺中市立大里高級中學超額教師處理原則 104年8月3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 1. 教師法第十五條。 2. 臺中市市屬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超額教師輔導遷調介聘作業實施要點。 二、目的:為輔導本校超額教師介聘本市他校服務。 三、實施本處理原則應先執行「臺中市立大里高級中學國高中部教師轉任作業實施要點」的程序。 四﹑本處理原則所稱超額教師係指本校因減班〈含特殊班〉造成現有教師總人數超過編制人數之教師。前項計算方式為本校本學年度現有編制教師人數減下學年度本校編制教師人數。 五、處理方式: 超額教師之科目及人數認定:
六、超額教師處理原則及優先順序: (一) 留職停薪中之教師除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8月1日) 回職復薪者,不予提報為超額教師。 (二)新學年兼職主任之教師,基於校務安定及發展學校行政事務需要,依規定得排除列入超額教師。 (三) 自願超額教師者,如超過兩人,以本校服務積分總和高者為優先。 (四) 如無自願者,依據各科目教師超額人數,以本校服務積分總和低者先予調出,積分相同時,依序比較(1)年資積分(2)考績積分(3)兼職積分(4)獎懲積分等,積分低者優先。(積分核算如附表) 七、超額教師名單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陳校長核可後,函報臺中市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委員會辦理。 八、為讓教師有充裕時間妥善準備,教務處應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期初校務會議,提出超額的科目及人數後,由人事室按教師聘任科目及人數依積分高低排序。 九、本處理原則經教評會審議,提交校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 臺中市立大里高中超額教師積分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註:以上積分之採計以同級之同一學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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