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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大里高級中學國、高中部教師相互轉任作業實施要點
一、 目的: 為安定有效本校國、高中部師資之調配運用,提供教師拓展專業領域與生涯規劃,結合並活絡各階段教師溝通管道,特訂立本要點。 二、 國、高中部教師轉任資格: 本校任正式編制內教師且具轉任科目之合格教師資格。 三、實施時機: 人事室於教評會決議公布可供轉任之科目及缺額後,於二週內完成轉任作業。當轉任作業無法補足缺額時,再由教評會決定由其他管道補入缺額。 四、作業程序: (一) 教務處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前核算並提出國、高中部各類科教師可供轉任之科目及缺額,提報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議決通過後,由人事室依結果公告 5 日並接受轉任申請。 (二) 人事室依核定結果公告後,有意願參加國、高中部間相互轉任者,依規定期限向人事室填送申請表。人事室彙整後提交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三) 如申請轉任該科人數高於所需轉任缺額時,依以下積分高低排序至當次該科提供轉任缺額為止。 1.學歷(最高十五分)。 2.第二專長(最高十分)。 3.本校服務年資積分(最高三十分)。 4.擔任教職最近三年成績考核積分(最高十五分)。 5.擔任教職最近三年獎懲積分(最高九分)。 6.擔任教職最近三年進修或研習積分(最高十分)。 7.擔任導師或行政職積分(最高三十分)。 8.行政審查加分(最高十分)。 (四)教評會審查需有出席教評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採無記名投票),若未達到出席委員二分一以上同意時,取第一次投票數最高前二名(只一人報名時取一名)再作第二次投票,若第二次投票仍未取得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時。得由教評會決議,擇期重新辦理或改由教師甄試等其他管道補入缺額。 五、 申請轉任教師經教評會審議通過者,除有特別事由,並經教評會審議同意,三年內不得申請轉任。 六、 教師轉任高(國)中部後,依學校教學課程需要,應兼任國(高)中部課程。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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