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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臺中市立大里高級中學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
臺中市立大里高級中學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修訂 (依據教育部104年5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056739號函及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4年6月3日中市教中字第1040039689號函) 中華民國 105年8月29日修訂 (依據教育部105年6月27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67385號函及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5年7月7日中市教中字第1050051166號函) 一、本要點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立大里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校園規劃及其他與校務相關之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校內組織設立、變更及停辦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三、本會議組織成員及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由本校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職員代表三人、家長會代表一人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二人組成。 (二)第一款家長會代表,由家長會會長擔任。 (三)第一款學生代表,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自治會正副會長擔任。 (四)第一款職員代表,由全體職員選舉產生。 四、本校本會議之召開方式,分為下列二類: (一)定期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日期列入學校行事曆,並於開會七日前公告;召開日期變更時,應於開會十日前公告。 (二)臨時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召開臨時會議: 1、本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附具案由請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並於開會七日前公告。 2、學校教職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附具案由請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並於開會七日前公告。 3、因天災、緊急事故或行政單位認有必要:得隨時召開之,並應通知本會議組織成員。 五、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故無法召集或主持時,由其職務代理人召集並主持之。 六、本會議開會及議決方式如下: (一)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二)成員以親自出席為原則;其有書面委託時,得由非成員之受託人代為出席,並有發言及表決權。 (三)成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應有正當理由,並辦理請假。 七、本會議之提案方式如下: (一)校長交議。 (二)各主管單位提案。 (三)家長會或教師會提案。 (四)本會議組織成員十五人以上連署提案。 (五)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之連署人提案。 前項提案,應於開會七日前,提交本會議承辦單位彙整。但第四點第二款第二目臨時會議之提案,不在此限。 八、本要點經本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呈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備註:開會程序、臨時動議、會議紀錄及其他本會議相關事項,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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