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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大里高級中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臺中市立大里高級中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93年10月28日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1年2月7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目的: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 (以下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並依據「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訂定本規範。 貳、依據: 教育部台(90)電字第90187600號函訂頒之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參、規範對象: 本規範所稱網路使用者,係指全體教職員工生以及使用本校網路資源之校外人士。 肆、規範事項: 一、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五)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二、禁止濫用網路系統,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二)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三)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四)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五)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七)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八)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九)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三、學校權責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四、本校資訊推動小組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二)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三)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四)BBS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者,並應轉請學校處置。 (五)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 五、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一)停止使用網路資源。 (二)接受校規之處分。 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應加重其處分。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六、如有違反本規範之行為,經查證屬實,提送本校相關單位執行。 七、如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對於懲處有異議時,得依本校相關程序,提出申訴或救濟。 伍、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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